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建设绿美新遂溪
在“6·5世界环境日”到来前夕,遂溪县人民法院盘点3起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例,倡导全社会增强环境保护法治意识,推动建设绿美新遂溪。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案例一
蒋某、黄某非法狩猎案
【基本案情】
2022年2月26日晚,蒋某和黄某在遂溪县遂城镇某蔗园使用头灯、橡胶枪等工具非法狩猎野生鸟类28只,后在返回途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。经鉴定,28只野生鸟类均属于“三有”保护动物,其中25只为雀形目,核准价值为7500元。
【裁判结果】
遂溪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,蒋某、黄某违反狩猎法规,在没有狩猎证情况下在禁猎区、禁猎期非法猎杀28只“三有”野生鸟类,犯罪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、充分,鉴于蒋某、黄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愿意赔偿生态损失费,判决蒋某、黄某犯非法狩猎罪,均判处拘役4个月,缓刑6个月,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造成的修复生态环境费用7500元及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。
【典型意义】
本案中,法院依法严惩蒋某、黄某非法狩猎野生保护动物的犯罪行为,对野生保护动物的犯罪行为实行源头打击,彰显以最严格制度、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,警示社会公众自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,对于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,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全民行动具有积极意义。
案例二
蔡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
【基本案情】
2022年5月17日,蔡某、姚某生、姚某养在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,在禁渔期、禁渔海域内驾驶船舶、使用电拖网捕捞渔获物28.81公斤。经鉴定,3人的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总价值为82060元。
【裁判结果】
遂溪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,蔡某、姚某生、姚某养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,在禁渔区、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捕捞水产品,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综合评判蔡某等人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社会危害性以及其认罪态度等情况,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蔡某等人拘役5个月,缓刑8个月,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2060元及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。
【典型意义】
在禁渔区、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,会导致水生物资源大幅减少,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生态平衡。本案中,法院在依法追究蔡某、姚某生、姚某养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责任的同时,根据“谁破坏、谁修复”的理念,判处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,实现惩处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,对渔业资源的恢复、发展和生态保护具有重要意义。
案例三
杨某非法采矿案
【基本案情】
2018年2月至6月期间,因建设某工程项目需要大量黄泥土铺建路基,杨某与某村民委员会达成购买该村某处黄泥土的意向,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,伙同村长陈某等人擅自挖泥取土。经鉴定,杨某非法采矿的矿种为普通砂土石,非法开采面积约18125平方米,开采土石为174447立方米,折算经济价值为139万元人民币。
【裁判结果】
遂溪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,杨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,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,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案发后,被破坏的涉案现场土地已进行复绿,综合评判杨某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社会危害性以及其认罪态度等情况,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2年,缓刑3年,并处罚金2万元。
【典型意义】
本案中,法院依法从严惩治杨某非法采矿犯罪,同时考虑到涉案土地已进行复绿、杨某认罪认罚等情形,对杨某依法适用缓刑,体现了依法惩治犯罪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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