协助他人走私冻品 以走私共犯论处并获刑_环球热推荐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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严禁走私冻品流向餐桌,严厉打击走私冻品行为,守护老百姓“舌尖上的安全”。日前,遂溪县人民法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,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。

回顾案情,2022年1月14日,被告人韦某应上家指示,前往广西防城港某镇接应同案的谭某、曾某、苏某并提供帮助。其间,被告人韦某为谭某三人送防护服,提供食宿、设备、物资,帮助购买走私船只航行所需的波箱和机油,并带领他们检查走私船只。事后,谭某等人顺利将冻品从越南海防附近海域运回国内。2022年1月18日,湛江海警局执法人员在遂溪某海域抓获谭某三人,在走私船上查获涉案冻品共计168.506吨,均不符合进口准入条件,建议销毁。2022年10月11日,被告人韦某被抓获归案。

遂溪法院认定,被告人韦某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,情节严重。然而,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、辅助作用,是从犯,并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,因此法院可以从宽处理。根据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法院依法判处韦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。

法官提醒,走私冻品来源不明,未经检验检疫合格,其产品卫生质量无法保证,可能携带大量致病菌、病毒,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,不仅违反现行法律规定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,还直接威胁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。为走私提供贷款、资金、账号、发票、证明,或者为其提供运输、保管、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,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。全社会应该共同维护食品安全,切实打击走私冻品行为,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。同时,市民应该自觉抵制走私冻品,选择合法、安全的食品,共同营造食品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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